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》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,自2021年起正式上路,俗稱用電大戶條款,規範用電契約容量達到5,000KW以上的用戶,須於五年內設置其契約容量10%的再生能源容量。以契約容量為5000KW的用戶為例,義務設置之再生能源容量即為500KW。
排除非營利及社會服務性質的產業機構,如:學校、醫院、政府機關、交通運輸等目前全台約有300間的用電大戶,其中以半導體、鋼鐵、石化等傳統產業與電子產業居多。為使用電大戶更加彈性地履行義務,用電大戶條款提供四種作法,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設置儲能設備、購買再生能源憑證、以及繳納代金。